案例点评江西上犹县法院错判开发商违规

年9月,叶某、邹某在赣州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的上犹文兴南路丽水豪庭买房时,与开发商签署了《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该车位(该小区负一层地下停车位的F号车位)为地下人防车位,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产权),不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权转让费用为元。签订当日,叶某、邹某支付了车位款元,后又于年5月6日支付了车位款元,余款未支付。开发商也一直未将该车位交付给二人使用。二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处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开发商返还已付车位款元。法庭于年4月26日立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案涉地下人防车位所属地下防空设施的投资者,在平时享有对地下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将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依法转让。原告叶某、邹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性规定,合法有效。于是驳回原告叶某、邹某的诉讼请求。点评:此案上犹县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年12月1日,江西省人防办书面回复《问政江西》,对网友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其中明确提到:对于人防车位是否可以买卖,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做法不一,目前江西省的要求是只租不卖。根据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发[]5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本案中开发商明显以使用权的方式违规出售人防车位,法院本应判决该转让协议无效,开发商应返还购房人已付车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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