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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是上犹江流域春季禁渔期
但总有些人管不住贪吃的嘴
无视政府禁渔规定
在上犹江水域非法捕鱼
近日
上犹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在禁渔期用电鱼的方式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
二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年4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钟某邀约被告人陈某一起去上犹县黄埠镇上犹江河里捕鱼,由钟某提供电鱼设备锂电池和逆变器和抄网、塑料袋等工具,来到上犹县黄埠镇晨光稀土公司厂房下面的上犹江岸边河内进行电鱼,钟某操作逆变器电鱼,陈某负责捞鱼。
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出警到达现场,抓获正在电鱼的二被告人,查获被电的黄尾鲴等鱼,经称重4.3公斤,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电鱼机及被电获的黄尾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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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陈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移送的作案工具——锂电池1个、逆变器1台、定位鱼杆1根,予以没收。
来源:上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