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上犹县某某有限公司受上犹县水利局委托,依法对上犹县陡水镇月仔村南河湖陡水段河道开展清淤工作。年9月14日上午,田某带领上犹县某某有限公司的施工队对陡水段河道开展清淤工作时,被告人罗某以砂厂属于自己的为由进行阻拦,田某报警。11时50分许,上犹县公安局陡水派出所民警梅某、蒋某、曾某、辅警刘某赶往现场。经调查,被告人罗某未办理采砂证、承包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在上犹县公安局陡水派出所民警在调解劝导过程中,罗某为继续阻拦施工,多次对梅某、蒋某、刘某进行推搡、拉扯,病疫言语威胁、恐吓,咬伤民警梅某,导致梅某的右侧手臂受伤。经鉴定,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民警制服后,于15时许被带至上犹县陡水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妨害公务醉追究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罗某有犯罪前科,又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妨害公务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管理活动,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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