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套公共租赁住房等着你,啥条件一起看

根据《上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切实做好上犹县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第十一期),经上犹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的;

(2)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及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上犹县城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7元的2.5倍以下,即.68元(含)以下。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县城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规划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目前,县政府批准的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县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目前县政府批准的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优先摇号分配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共同申请人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员、或重度残疾(1-2级)人员、或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两参”人员)、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因受灾导致无住房家庭或成年孤儿的,可优先摇号分配。

4、其他规定

(1)共同申请人是指现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3)危旧直管公房承租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办理入住手续2个月内,必须腾退租赁的公房,否则将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资格。

(4)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拥有排气量1.6L(含1.6L)以上,或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购置价以新车发票为准,大中型客货车辆除外);拥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等机动车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房。

(7)申请家庭的有价证券按现值并入人均储蓄存款计算。

(8)拥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其房屋收益应计入家庭人均年收入。

(9)拥有工商注册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房;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二、房源配备和租金标准

1、房源配备:

本次提供分配的廉租房和公租房房源在莲塘阳光花园、黄埠将军阳光花园、庵背阳光花园和桐坑阳光花园,廉租房和公租房房源合计约有套,廉租房和公租房房源面积有50㎡和60㎡两种,户型均为二房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结构为砖混结构。

2、租金标准:

⑴廉租房

①莲塘阳光花园月租金为0.8元/月.㎡;物业费为0.38元/月.㎡;

②黄埠将军阳光花园月租金为0.5元/月.㎡;物业费为0.38元/月.㎡;

③桐坑阳光花园月租金为0.9元/月.㎡;物业费为0.38元/月.㎡;

④庵背阳光花园月租金为1.0元/月.㎡;物业费为0.35元/月.㎡;

⑵公租房

①莲塘阳光花园月租金为4.8元/月.㎡;物业费为0.38元/月.㎡。

②黄埠将军阳光花园月租金为3.0元/月.㎡;物业费为0.38元/月.㎡;

③桐坑阳光花园月租金为5.4元/月.㎡;物业费为0.38元/月.㎡;

④庵背阳光花园月租金为6.0元/月.㎡;物业费为0.35元/月.㎡;

三、受理和审核

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理、初审

1、报名受理时间:年9月2日-9月17日(9月2日-9月12日到社区领取申请表,9月17日前向社区提交申请表);

2、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携带全套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3、社区(村)居委会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内容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4、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社区(村)居委会建立一户一档,完善《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中“受理情况”一栏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受理情况录入《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数据传至上犹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档案复印件;④上犹县以外户籍的,提供由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和企业缴交养老保险等证明材料;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①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③灵活就业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6、社区(村)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本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居委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次公示时间:年10月1日-10月7日(共7天)

㈡复审

1、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村)居委会转过来的申请人档案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村)居委会、民政所、纪检等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并签字确认;

2、上犹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类别,向县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交管大队等有关单位出具《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发协查函:年10月8日-10月28日;

3、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犹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间:年11月1日-11月18日;

4、乡(镇)人民政府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第二次公示时间:年12月1日-12月7日(共7天)。

5、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6、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中“复审情况”一栏内容并签名盖章,将复审情况录入《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同时,将申请人档案移送至上犹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㈢联合复审

1、上犹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进行收集和整理后,牵头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联合会审时间:年12月9日-12月23日;

2、上犹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15日历天。

第三次公示时间:年1月1日-1月15日(共15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上犹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善《上犹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同时,上报县政府审批。

四、上报政府审批

审批时间:年1月16日-1月30日

五、登记摇号

登记摇号时间:年3月(初定)

摇号确定承租房号后,由县住建局向获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核发《上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六、办理入住

承租人应按《上犹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规定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七、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上犹县两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8月29日

来源:上犹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荟

审核: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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