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午,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来到案发地上犹县双溪乡圩镇,巡回审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吸引了当地逢圩群众60余人旁观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10月,被告人罗某金将自制的猎套放置在双溪乡小石门村“竹子窝”山场上,欲猎捕野生动物。年1月31日,被告人罗某金与朋友张某、陈某等四人在该山场挖冬笋时,发现罗某金放置的猎套套住了一头野猪,遂将野猪打死后驮回家中宰杀食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罗某金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一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罗某金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能认罪认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合议庭经讨论遂判处被告人罗某金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庭审现场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猎区
禁猎区是指为保护动物,在法定的时期禁止狩猎的特定地区。根据上犹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上犹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一切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
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范围
《通告》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江西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具体物种以国家、江西省公布的名录为准。
禁用的工具
《通告》规定,禁止使用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射钉枪、弩、弓箭、地弓、弹弓、猎套、粘网、猎夹、吊杆、滚笼、猎鸟器、毒药、爆炸药、麻醉药、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野生动物。
禁用的方法
《通告》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习性诱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设陷阱、迷魂阵、犬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狩猎证或猎捕证。
法官提醒
有些人可能很疑惑,野猪在农村是比较常见的野生动物,甚至还会破坏庄稼田地,影响粮食收成,因而认为猎捕野猪不违法,但野猪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等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奉劝大家,不要因“舌尖上的诱惑”而对野生动物下手,一旦逾越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上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