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伟
5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公示,宁阳县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宁阳县应急管理局罚款贰万玖仟元。
据文号(鲁泰宁)应急罚()9号处罚显示,宁阳县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仓库内配电箱前存有可燃物料,设备缺少安全警示标识(当心触电)、厂区物料堆垛超高,部分堆垛未设首模板固定,有坍塌危险,所有堆垛区缺少安全警示标识(当心机械伤害);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年张吉诚安全生产日教育培训考核试题批改错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十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十条第(四)项,结合1、《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3号第1档:2《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0号第1档。宁阳县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最终被处以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