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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七世纪下半至八世纪初,随着国家财经状况与官本实施情形,唐朝机动性地调整利率。其中,官方法定利率在开元间异动最频繁,开元六年崔议州县官月料钱时还是“七分生利”,但其后的多次修法,利率也跟着有满大的起伏变化。
利率的大规模修令
开元七年、ニ十五年两次大规模修令,开元十六年以后玄宗曾两度修定格,一次是开元十九年命裴光庭等“删选格后长行敕六卷,颁行天下”,另一次是开元二十五年的新格。有学者认为《格后长行敕》并不是格,而是与格并行之法典。然其既“刑选”而成,便是经加工改写过,并非如唐后期那样是单纯的分类编辑。在其删选的前一年,玄宗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或许为了增加官府收人,将开元十六年的“官本五分收利”,调升为“收赢十之六”,多添月息1%。短短两年间利率的变动,显然与官本之置废相应和,但不知裴光庭等删选《格后长行敕》时,是依开元十六年,还是十八年的利率?
至于天宝年间的利率,在《夏侯阳算经》的一道算数题中展现出来,唯该书成于贞元、元和间,作者能否正确忆及许久以前的利率,有疑问。何况算经只是拟题,不必依实事具录,是以所述利率的可信度,终不如典制书或诏敕来得真实,但在无其他数据佐证下,姑存之。整体来说,玄宗时的利率呈阶段性地缓降之势,开元初仍承袭着月息7%的高利率,直到开元七年修法,重新定令,才降为6%,其后到开元十六年又续降为5%。这十年间利率的调降,除了反映当时的富庶繁荣,资金充裕,或许也与开元十年的废公廨本钱,政府不需仰赖利钱挹注财政有关。而也就在开元十八年重行置本取利时,利率随即调高,显然系着眼于国家用度需靠利钱收入。
然自此以后,外官俸钱因有户税补贴,利钱的需求量不似昔时之迫切,于是在开元十五年又再次引导利率下降。唐前期官方法定利率的递降,与国家财经状况有绝对关系,开元间的频繁调整利率,表示中央能充分掌握官本与财政信息,并做迅急处理,其行政效率相当高。然而在已知的利率趋势中,不无可能别有其他情景出现,开元七年官方利率为6%,吕都督既取开七例,又日妄剥一分,则其事应发生在开元七年以后,且当时法定利率为5%。
查开元十六年官方利率オ降为5%,不二年又调为6%,想来吕都督判定此事就在十六至十八年间,由于其距刚废掉的月息6%不久,故直言立制时间为“取开七例”。但需注意的是,为何堂堂西州都督会不依官方利率,故意妄剥分?按开元十八年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时,将利率调升为6%,如本件文书的发生时间在开元十八年至二十五年间,则冯君住等所纳利率的7%,不正如吕都督的异笔处分,同样是妄剥一分。
▲《夏侯阳算经》不停变化的利率
妄剥一分的原因不很清楚,但在昌都督处分的出举案状之前,另有一条曰:“利用资益供客”,难道因为西州承担了太多使客往来的任务,而仓储食料不足,国家又别无补贴,官本取利既然供公廨之用,官府加一分收利似也无可厚非。不过,不依官方法定利率毕竟非常态,很容易引起纠纷或诉讼,本文书纳麦利者正为“妄剥一分”而鸣不平,主典也因隐欺、妄征而遭牵连。但这种情形也并非西州各处或各时皆如此,如大谷文书号开元二十六年柳谷馆捉本钱,实计月利率为5%,与开元十五年令“五分收利”相当,未见“剥一分”之异笔处分。自唐初的高利率,到开元年间的波段式下降,反映的是国家的财经状况好转,对官本捉钱的依赖渐少。
然而唐代利率最低的时期,反而是政经形势不甚稳定的唐后期。代、德之际,人民颇受战乱之苦,物资乏,货币不足,而官本利率仍维持在开元盛世5%的水平,令人有些讶异,或许当时的利率只反映某些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尽能表现整体的财经实情。而政府对全国宣布这样的利率,或许寓有笼络民心,减轻人民压力的政策意义。再者,两税法后,钱重物轻,市场筹码严重不足。
按理来说,利率有向上攀升的力道,但事实并不如此。一方面,元和长庆间允许以实物纳税,使货币不足的问题稍获改善,物价趋于回稳,长庆之后官本利率自5%下移至4%,可能就导因于这样的背景。另一方面,这样的低利率,应该只行于少数工商发达,资本较多,通用货币的大城市,这不也正是官方放贷最主要的执行地区?至于较偏远处的官方利率,如果不是政府的刻意压低,恐怕很难维持如此的低档吧!
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国家运用预算外的方式筹集财源,理论上,官本只来自政府的一次拨款或添给,其后只需往复不断地回转生利,就可以自给自足,不必再靠国家年年编制预算,是一种颇为节省税收,不劳民财的办法。官本生利纵然常因利钱不足,本钱赊耗,衍生不少弊病,但其功能仍不宜忽视,因为政府通常仅需将一至两个年度的经费统合起来,一次拨给,在顺当运作下,就可以永远供办所需,不再依赖国家财税,这比起年年编列预算,确实要节省许多。而且就算是经营不善,本利多所欠折,政府也是经过若干年オ添填一次,元和十五年二月敕日:“仍每经十年,即内外百司各赐钱一万贯充本。”
▲唐代政府官员彩绘图民间利率的执行状况
京司食本对同一机构的赐本无论是个别的或集体的,很少间隔在二、三年之内,而且每次所赐也未必就是各司需数或足额,故以财税观点言之,本钱生利法诚然有不可抹杀的价值,或许也因此,就算其被批评为“非驭官之体”,系“自贞观以后,留此弊法”,朝廷也依然勉力维持之。从无全面废止的真意或念头唐代的官方利率,从月息8%渐次降至4%,已经折半,看似很低,但如果与宋代以后相比,整体的利率水平还是很高。宋代的官营抵当所月息是1%,官方规定的质当或举借月利不得过4%。明律、清律则同时限定钱债或典当的月利并不得过三分。
虽然民间的实际执行状况与此颇有出,但也不乏低于法定利率的例子,而官方的运作大抵不逾法律约制。法定利率是一种政策性标识,它参考市场的货币经济而制定,也有引导或抑制民间利率的作用。唐代的法定利率,整体来看,显然高于宋代以下,当与唐代方自实物经济走向货币经济,市场累积的资本数量还不够充足有关。而借者的还债能力,贷者的损失风险,也都促使唐代的法定利率,相较于宋代以下要高些。唐政府除了设置法定官率,还常并及设置法定民率。
即使在事实上民间约定利率远超过法定民率,但法定民率始终追随着官本利率而异动,且从未高于官率,这是一个很特别的现象,大概系因为唐政府急需依赖官本收息,以获取财政支持,所以才做这样的安排。从历代利率的比较中可知,唐代官方的法定利率其实是很高的,尤其是开元以前,若非高户,绝难承担得起。就算其后利率向下缓降,却也因捉钱者的身分普及于一般百姓,因而欠利严重的问题不断浮现出来。
典吏等高户都深感捉钱的压力,那就更别提贫穷小民所受到的迫害了。唐后期利率虽然继续下降,不过百姓欠利的现象实较前期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从屡次放免的诏书中可见一般。大体上,后期政府对官本欠利的处置有两大类,是暂时停征,另一是待欠利数倍后才减免。停征不是放免,只是在还纳期限上做较弹性的处理,官府通常在丰熟后仍会征理钱物,停征具有暂时舒缓欠利者压力的作用,但是停征期间利息照样累计,停征后欠利依旧催逼,停征捉钱者的实际效益,其实相当微小。在欠利减免方面,唐政府的规定非常严苛。所谓的放免,仍非毫无条件地全部免纳历年欠利,而是依所纳倍数,酌情减放,甚至纳利不足五倍者,还认为其数非多,排除其减放资格。
▲唐代捉钱者彩绘图欠利问题的出现
复次,唐政府在思考欠利期限时,刻意拉高所计倍数,逾十余年或二十年以上者,明知其全无纳利能力,不过是远年负,但竟无怵惕怜悯之意,还要向子孙亲邻保人所由等强征,唐政府如此地苛待贫困的捉钱者,盖只为财政利益也。看来捉钱者在享有免差遣杂役的同时,更担负着超高利钱的风险,即使政府许诺其有罪府县不得劾治,但仍难逃种种的征敛威逼唐政府对债务的态度。其实并不都采取这样严厉的处置方式。私债十年以上,利过本两倍就放免,其与前述官利五倍、十倍以上犹征邻保,宽严之间,相去诚有天壤之别。
唐政府对官、私债的明显差异,系因私债攸关百姓生活与社会安定,为了避免富室家强人急切,通其陷死逃亡,或因诉讼而徒扰公府,故站在维护贫弱者的立场,采取对其较有利的本利关系。至于官本捉钱者,政府自认已给与免役、免府县効治、子孙相承、或人流授职等优惠,应可相对地要求其本人及子孙等,尽最大能力与义务,交出定额利钱。唐政府之所以会如此看待官本捉钱,不惜逼迫捉钱人交纳高倍数欠利,也不肯轻易放免之,方面与国家财政窘缺,急需仰赖利钱收人,填补财务不足之困境,有绝对关系。再方面也是因为两税法后,钱重物轻,通货紧缩,遂使放款不易回收,坏账过高,以致官本收益下降,政府只好用累计欠利倍数的方式,弥缝财务缺口。
财政与经济的双重压力,让后期政府有些乱了方寸,但也因此而判断,该种高倍数逼缴欠利的作法,未必出现在唐前期。因唐初捉钱者多高户、典吏,其纳利能力总较贫户好得多;而开元以来虽然仍见“收利数多,破产者众”的情景,然其时财经状况颇佳,物价低廉,户税补贴政策也减少了本钱的需求,国家实无必要竭泽而渔,榨干百姓生活资源,故不仅未见高倍数逼欠利的措施,儒家官僚还以“伤民刻下,具在其中”、“并取情愿自提,不得令州县牵捉”等悲悯、体恤的口吻,呼政府善待捉钱者。唐前后期的捉钱问题,无论在客观情境上,或主观意识上都显然有别,宜其推断前期政府对欠利者,大概不致如后期政府般的严厉态度与处置方式吧!
前期政府如何收取利钱,当时之公私出举者,皆实行利不过本,又不得回利为本的办法。虽然唐政府行事未必皆依法令,其便宜从事,违法处断者,史料中也时有所见,但法令既有明文开元时期又无收取高倍数官利的必要,就算不肖官吏擅权,也不应太过离利不过本一倍的规定,更别提中央政府会公然毁弃法令,准许强收一倍以上的官利。近年深受学界重视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北宋《天圣令》,是在唐开元令的框架内修订的。即使其删掉公廨本利不得更过一倍这一段,也只代表宋代已不适用,却不妨碍开元期或唐前期仍在行使。反倒是“受寄财物辄费用”条后所列唐元和以后诸制敕节文,原则只论私债事务,全然未提收取高倍数官利一事。
▲北宋《天圣令》高风险的官本生息
唐后期京司的征敛高倍数利钱,显然系为国家财源而别有变通之道,完全抛开开元令或前期法令的约制。官利的收取倍数,或因不同时期而有差异,但官本出举的订定方式与计利不足的处置之法,前、后期未必有太大的不同。似乎每笔官本的出放,都由曹司之下的典吏,直接与捉钱人户订立契约,由于不经主管曹司的判案,竟被视如私契。元和六年柳公绰论及诸司诸使捉钱人户时,提到文牒与保契:“百姓利其牒身,情愿虚立保契”,文牒载其免役与过犯府县不得効治之权利,保契或许就是这里的私契。唐政府规定买卖奴婢马牛等重要财物,私契之外,市司还要核发市券,才算完成法律程序,双方如有争执,这等私契不足以为裁判时的依据。
官本既然事涉官方,更不能只以未经判理的私契为已足,相信在私契之外,会发交载有更明确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给捉钱者,此即柳公绰所言之文牒,亦前期捉钱者所应持有也。由于政府配给的捉钱数有高低,利率有轻重,捉钱者本身亦有贫富之,所以每个人纳本利的情况不尽相同,其有欠负者,政府通常先采取家资抵偿的办法,崔沔状曰:“收利数多,破产者众”。宝应敕要殷富干了者捉钱,因为:“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这里的破产、破家,指的都是用捉钱者的家资抵偿官债。
官府在无担保的情形下放出本钱,似有很高的风险,然其实官府一则凭借的是无与伦比的威势,让捉钱者不敢赖债,再则官本出举时,捉钱者就指当其家产,官府根本不怕捉钱者不就范。捉钱者在举官钱时,已指田园产业为担保品,易言之,举借官本是一种无占有质或指名质的性质,只有在其本利欠负不能还时,官府才能就其债务部分收抵之。不过所谓的“家资”应含动产的财物及不动产的田园产业在内。如捉钱者贫困,已累计欠利,而家资不足以抵尽时,捉钱人户还可“役身折酬”,即用役力,平功庸,折欠债,但役力只限于户内男口。
然而,所规范的还本利办法,尽管已动到捉钱者的家产,甚至役及户内男口子孙弟侄等人,却仍不出捉钱者之户。只是官府在实际操作上,似有持续向户外之相关人等,收取财物的倾向,这在唐后期尤其明显。官本出举是唐政府筹措财源的一种方式,其利率高低,视国家财经状况与官府需求而变动。
▲捉钱者画像结语
长期来看,唐代的官本利率呈缓降趋势,前期的捉钱者所感受到还本纳利的压力,应大于后期的捉钱人户,然事实或有不尽然者,部分捉钱者在高倍数累计欠利,以及回利作本的情况下,饱受重利盘剥。后期官府自有一套还本计利之法,也自有其催逼欠负,摊征亲保的方式。因此,利率高低不是决定捉钱者欠利多寡的唯一因素,官府对本利关系的态度,以及财务需求的迫切程度,可能才更具关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