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人速看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已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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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爱自然要有情怀,保护生态更是责任

上犹县人民法院

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发挥司法智慧

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犯罪行为

筑牢我县绿水青山的司法屏障

禁渔期内非法捕鱼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携带购买的渔网驾船来到上犹县水岩乡阳明湖水库库尾水域捕鱼被抓获。民警当场查获渔网1张及捕获的雄鱼、鲫鱼等渔获物合计7.千克。经赣州水产研究所核算评估,被告人张某非法捕捞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约为.21元,为进行生态修复补偿,需向相应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为.21元的鱼苗。

(图片来源网络)

上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水产资源和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由此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依法应由被告人张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缴纳生态修复治理费用.21元、支付生态补偿评估费用元,合计人民币.21元。

法条链接articlesofla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剥皮毁坏野生樟树领刑受罚悔不当初

年始,张某波在黄埠镇某村承包农田种植沙田柚。因担心种植的沙田柚果树被河堤旁生长的野生樟树挡住阳光影响生长,张某波遂于年4月某日携带锯子和柴刀等工具来到河边,将河堤旁4株野生樟树环割剥皮,致使野生樟树遭受不同程度的毁坏。经鉴定,张某波毁坏的树种为香樟,俗称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张某波毁坏野生樟树共4株,其中死亡1株,生长受严重影响2株,生长受轻微影响1株。

(图片来源网络)

上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4株,其中致死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条链接articlesof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抓捕田鸡牟利触犯刑罚获刑

年5月3日、4日两个晚上,刘某带着网袋在营前镇象牙村沙田二组自家责任田抓了15只虎纹蛙,5月5日刘某在市场出售虎纹蛙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猎捕的15只野生动物均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图片来源网络)

上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15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articlesoflaw《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守护绿水青山·我们在行动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近年来,上犹法院牢固树立、积极践行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年以来,我院共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41件,59人被判处刑罚,有力地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为打造“生态上犹,美丽上犹”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上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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